《民法典》正式实施,《物权法》废止!这些要点,物业应注意!发表时间:2021-02-03 16: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物业的影响(举例说明) 一般情形下,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业主参与社区活动,在活动中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受到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存在过错,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业主的影响(举例说明) 《民法典》中涉及物业领域法条内容 第二编 物权编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 第三编 合同编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 第七编 侵权责任编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4 附 则 以上就是《民法典》中涉及物业相关领域的内容了。立法中有改动的地方往往前置着现实矛盾的冲突,越来越规范和系统的相关法也一定会推动物业行业的新发展。 |